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9000号
原告:上海金赢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568号2幢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方本移,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上海金赢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本移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金赢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金赢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旻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