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455号
原告:湖州力超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康山街道***佳苑72幢109号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富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R区354室。
原告湖州力超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力超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