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巨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巨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5025号
申请人:上海巨永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浦庄路110号车间一。
法定代表人:王志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洋、胡泓,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太东路2988号。
法定代表人:顾大南。
申请人上海巨永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上海巨永金属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巨永金属装饰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巨永金属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计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