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巨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巨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167号
原告:上海***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毅,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远,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XXX座。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女,女。
原告上海***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林 叶
书记员 潘逸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