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巨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巨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167号之一
原告:上海***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毅,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远,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XXX座。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培新,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影,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基于本案部分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原告上海***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叶
书记员 潘逸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