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巨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12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 聪 执行员 *** 执行员 万 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