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8628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侯义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萍,女。
原告***为与被告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史 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盛新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