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培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5125号之一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新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侯义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锋
人民陪审员  陈国元
人民陪审员  李绍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浩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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