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培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5125号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新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侯义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晨辰
人民陪审员  陈国元
人民陪审员  李绍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卜雯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