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与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2民终1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侯义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轲。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忻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10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4,102.07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746,617元;
三、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庆龙4,000元;
四、***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争议焦点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上诉人人寿忻州支公司提起上诉称,事发后***未曾住院治疗。一审时,经司法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与本案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得到认定。故黄庆龙的双耳极重度耳聋与本案事故无关,人寿忻州支公司不应赔偿其相关残疾赔偿金。同时,***适用上海市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连同其所谓误工费均因缺乏事实依据而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事发后其就诊病历明确记载其受到头部外伤,同时本案两次司法鉴定分别得出的鉴定意见均未排除***的双耳极重度耳聋与本案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据此,人寿忻州支公司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至于***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及其误工费的金额,其在一审时业已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人寿忻州支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被告宏安公司述称,其意见与***一致。
二审中,人寿忻州支公司向法庭提交其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谈话的视频光盘(含相应文字整理材料),欲证明黄庆龙的双耳极重度耳聋与本案事故无关。***与宏安公司经阅看,均不认可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并明确表示一审期间人寿忻州支公司多次派人前往***居住地进行调查,其当时在客观上不存在难以取证的情况,故上述材料在一审判决后再提供,属于逾期举证而不能构成新的证据,加之上述材料的形成因人寿忻州支公司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既未向***表明身份与来意,也未征得***本人同意便进行拍摄,不具有合法性,且***本人系半文盲并双耳极重度耳聋,视频中其言语含糊不清,无法理解人寿忻州支公司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发问,而人寿忻州支公司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发问也存在严重诱导,故上述材料根本不能用于证明本案事实。另***幼时确曾因病造成左腿行动不便,但不存在其他生理方面的障碍,其事发前能与人正常交流,且摆地摊维生。就此,一审时***也已提交了居委会情况说明予以佐证。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时人寿忻州支公司主张***的双耳极重度耳聋与本案事故无关,一审法院以其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其主张而未予采纳,并无不妥。人寿忻州支公司上诉继续坚持此项理由,但其仍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综合本案证据状况,本院对人寿忻州支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仍不予支持。关于***的医疗费、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费用,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逐项展开认定并就相关认定理由作了充分阐述,所作相应判决均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5.89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菲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揭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