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268号
原告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火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雁敏,男。被告上海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严文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士员,男。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由原告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盈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