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44294号之一
原告:上海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严文波,总经理。
被告:***,男,195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范燕达,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燕达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燕达清算责任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 怡
人民陪审员 崔志兴
人民陪审员 沈慧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瞿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