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4900号之二
解保申请人:厦门力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前村东山20号。
法定代表人:李章模,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欣然,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庙镇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路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厦门力昌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闽0206民初4900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946443X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48835.91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实际冻结348835.91元)。
厦门力昌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力昌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946443998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48835.9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林芝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