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0861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208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国顺路936号5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澎宇公司)诉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实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根据澎宇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沪0104民初20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15,464.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澎宇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澎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5,464.6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