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0861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208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国顺路936号5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澎宇公司)诉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实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根据澎宇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沪0104民初20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15,464.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澎宇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澎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5,464.6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