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郴州市缤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81民初2170号
原告:***,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江榉路588弄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郴州市缤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香雪大道香榭湖光山色第3幢1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郴州缤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朱建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