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市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春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路1号E-526。
法定代表人:冯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制作的(2021)湘10民终13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253.98元(含货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1.8元,执行费4442.18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见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延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