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29号
原告:厦门***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片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锦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江海佳苑19幢601室(A6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世纪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南通锦庭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现原告厦门***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