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

厦门某某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29号 原告:厦门***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片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锦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江海佳苑19幢601室(A6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世纪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南通锦庭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现原告厦门***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