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

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5876号 原告: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60号8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宜路1号E-5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住信机电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