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能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天能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湖长执民字第26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能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0014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46575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