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能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无锡长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5民初7919号
原告:无锡长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明,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查敏培。
被告:上海天能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长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能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长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长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长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73元,减半收取4736.50元,由原告无锡长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