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卓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佳卓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民终3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佳卓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1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敖本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芹,女,上海佳卓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曹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明,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佳卓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卓公司”)因与上诉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重审时应合理分配并明确释明举证责任,查明以下几点事实。一是双方当事人对朝阳博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朝博司鉴字(2020)第008号鉴定意见存有较大争议,本案重审时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围绕双方对鉴定意见的分歧(如对于五建公司提出的百叶窗未施工问题,鉴定人是否进行现场勘验得出鉴定意见)查明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足。二是对于五建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案涉工程完工时间较长,如仍具备鉴定条件,必要时释明当事人通过鉴定确认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适当引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三是五建公司虽辩称未与佳卓公司形成合同关系,但并未否认8#、9#、10#楼系杨李胜施工,本案重审时应查明北票信睿化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五建公司结算价款是否包含8#、9#、10#楼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款,结合南通五建进场准备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合理认定五建公司应否对上述争议款项承担责任。
综上,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佳卓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姜永涛
审 判 员  刘永志
审 判 员  王海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毕 雪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