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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终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宏海公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敖本豪,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木林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惠**镇人民**路**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泥城镇新城路**号7号。
法定代表人:顾爱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木林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7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