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19241号
原告:上海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计202.50元,由原告上海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陆艳
书记员陆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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