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982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耀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7995016XY,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889号之7自编8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嘉丽。
被执行人:上海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690271F,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035号118-8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耀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103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8755.8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