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欧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三(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欧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