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欧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东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欧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三(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欧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陆玮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