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8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中兴镇兴工路****楼**(上海广福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9590086R。
法定代表人:顾顺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路**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86437663B。
法定代表人:张益家,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19)津0116民初66012号】一案,立案标的816167.2元,执行费10562元,执行到位48025.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0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0年8月23日、2020年9月16日、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大额存款、无有价证券;
3、于2020年11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8025.76元并发还申请人;
4、于2020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于2020年11月1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6、于2020年111月16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秀丰
审判员 许晓辉
审判员 于康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杭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