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申93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史梅娣,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顺祥,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史梅娣、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24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江英
审判员  张庚志
审判员  蒋 晴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雪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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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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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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