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131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被告: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86437663B),住所地东丽区金桥路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会计。
被告: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9590086R),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中兴镇兴工路18号2号楼220室(上海广福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顾顺祥,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