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龙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三龙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龙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上海三龙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主要营业地长期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XXX室,对此被上诉人也是明知的,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住所地为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XXX号XXX楼A座05室,该地址应为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郑华
代理审判员金辉
书记员顾克
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案号:(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312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