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龙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2010)奉民一(民)初字第2794号 | ||
原告上海三龙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1957年2月28日生,住。 原告上海三龙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在2008年7月前有油漆供销业务,同年7月9日被告在欠款凭证上签字确认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 原告对其诉称向法庭提交了欠款凭证1份及催款通知和快递单据1组,旨在证明被告欠款未付的事实。 被告辩称,当时欠款凭证上的欠款是双方购销业务的首笔压底数,之后双方生意结束后以此为基础结算。但因原告在2008年底未能继续供货,在被告多次电话通知原告经办人***办理结算未果的情况下,造成被告经济损失1,500元,扣除该部分损失后,被告愿意支付3,000元。 被告对其辩称未能提供证据。 经本院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其也一直联系原告的业务员要求结账,但对方不来;对证据2认为收到的,但不知真假,故未理睬。 基于上述基本证据及当事人相关*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8年7月9日原、被告间因油漆供销业务,由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欠款凭证上签字确认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500元作为业务铺底数,待双方业务结束后多退少补予以结算。但在双方油漆供销业务结束后,原、被告均未能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对业务终结予以结算,从而引发双方纷争,致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就油漆供销业务签订了书面欠款凭证,之后双方确实也发生了相关业务,但在业务结束后双方无相关结算依据,现原告根据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款凭证主张货款,于法有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的经济损失一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也未能得到原告的确认;对其该节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三龙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审判员 | 陆** | |
书记员 | *蓓 | |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