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14号花城街综合大楼307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万雄,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高盾环境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人民路1588号12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丁峰,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高盾环境节能系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86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2)津0319民初8610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在上海高盾环境节能系统有限公司起诉多个被告的情形下,以出票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合理,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上海高盾环境节能系统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作为一审被告的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萱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