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475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索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7842956W,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101号5号楼C区5106室。
法定代表人:刘辉。
被执行人: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6200607T,住所地淀山湖镇。
法定代表人:罗跃东。
申请执行人上海索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14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1318.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