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索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索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3729号
原告:上海索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号楼XXX区。
法定代表人:刘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昶,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丽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索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索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索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索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童翔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雨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