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索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索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00418-2号
原告:上海索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索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索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索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万 洪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