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444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44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申请人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且申请人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和撤回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义务且申请人已提出撤回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暨秉恒
书记员 姚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