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4440号
申请人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暨秉恒
书记员  姚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