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7511号之一 原告:上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200号A-10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95号1-2层B区2544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黄求海,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地址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胡 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