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7511号之一
原告:上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200号A-10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95号1-2层B区2544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黄求海,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地址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胡 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