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7912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95号1-2层B区254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程师,住址:辽宁省庄河市。
原告***诉被告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程姣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