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7912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95号1-2层B区254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程师,住址:辽宁省庄河市。 原告***诉被告上海擎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程姣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