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上海振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连法与被告***、上海振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0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缴纳诉讼费,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股票、无房产、无车辆。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斌
审判员 王剑峰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瞿雅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