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振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某、徐国中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振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867334406。
法定代表人:黄益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154D。
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927194937。
法定代表人:史龙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徐国中,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海振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国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000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本院将该案指定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振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国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连民初字第00047号判决书)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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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秀叶
审 判 员 王宜东
审 判 员 张 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津武
书 记 员 相浩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