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振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国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执705号

申请人:上海振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8673344-000,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320481137571154D00,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91310230792719493700,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32042319680901161990,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徐国中,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32042319690330161290,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人上海振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国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497899.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振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连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驰

执行员 苏 亮

执行员 魏 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雪莱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