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281号之一
原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振堰路777号2幢、3幢。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8号1501-1001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498,499.8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出具(2023)沪0113民初22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财产。现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98,499.8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