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广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01民初6365号 原告:宁波广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道***路25号1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梦可,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振堰路777号2幢、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广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成公司)与被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梦可,被告鸿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公司支付广成公司质保金110,481.75元及利息(以质保金110,481.7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广成公司、鸿栋公司达成一致,***公司将其承包的本市黄浦区五里桥商办幕墙安装工程中的T3塔楼外立面幕墙安装工作交由广成公司施工,双方约定了工期、款项结算及支付等相关事项,同时约定扣留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届满后一个月内付清。签约后,广成公司按约组织施工,工程于2019年6月14日竣工,质保期于2021年6月14日届满,双方结算工程款2,209,635元,质保金计110,481.75元。然鸿栋公司逾期不付款,经催要无果,广成公司只得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鸿栋公司辩称,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完成工程款结算,确认质保金为110,481.75元,但广成公司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公司多次通知仍不作维修,故鸿栋公司不应支付质保金,且广成公司应按约延长质保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9月,鸿栋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广成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上海五里桥商办T3塔楼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其中含以下约定:1.工程名称“上海黄浦区XX街道XX街坊2/2商办项目T3塔楼”,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承包形式为包人工、包部分辅材、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机械工具、包质量、包工期及完工后的保修。2.合同总价暂定2,000,000元,如工期、质量、进度、安全未能满足项目部要求的,按幕墙面积扣15元/平方米,从结算款中扣回。3.本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共9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项目部发出的指令单为准。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经业主、总包、监理公司以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4.甲方提供主要材料,乙方自供辅材及所有机具设备(详见本合同表格),并负责工程安装施工;乙方对所有到场材料负责装卸、搬运、调直、下料及按规定存放保管。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固定包干,不受市场物价上下浮动而作调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追加款项,也不得以幕墙系统局部调整、变化而追加款项。工程总价结算方式:工程安装面积实际总量×综合单价=工程总价。5.工程完成,经甲方按竣工标准全部验收合格后,于甲方拿到业主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后,支付乙方该项工程款至80%;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该项工程审计完成后,三个月内付该项安装款至审定价的95%,扣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两年,两年内没有发生漏水现象,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余额,不计利息。质保期内发生漏水的,发生一次延长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玻璃损坏负责免费更换及维修,材料费甲方出;由于业主原因或其他无甲方的责任造成工期延期的,甲方不补偿乙方任何费用。6.本工程质量标准按照GB50210-2001《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执行,如一次验收达不到上述验收标准,整改后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还是达不到上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保留索赔的权利。7.本工程的保修期为二年。在保修期内,因工程施工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签约后,广成公司组织人员完成施工,于2019年4月20日经验收,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载明施工单位为鸿栋公司,工程名称为五里桥2-2商办地块T3T4塔楼及商业幕墙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22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20日,施工单位简述一栏内容:“我司已按要求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已经自查确认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等级,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已齐全。”质量验收意见一栏内容:“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同意验收。” 2019年6月14日,包括广成公司施工作业的T3塔楼在内的上海市黄浦区XX街道XX街坊商办住综合项目通过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 2021年2月,本院受***公司诉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广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沪0101民初3797号],该案列***为第三人。鸿栋公司该案诉请中含就本案协议项下保修责任争议要求广成公司就五里桥商办T3塔楼幕墙工程的保修期延长至10年(自2019年6月14日起算),赔偿鸿栋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399,616.46元,与A公司、B公司共同承担鸿栋公司因委托第三方吊篮公司产生的损失376,400元,与A公司、B公司共同赔偿鸿栋公司受到的业主方罚款500,000元。鸿栋公司在该案中诉称的事实和理由:鸿栋公司与A公司签署了《上海五里桥商办T1楼裙房及T1塔楼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上海五里桥商办T4楼裙房及T4塔楼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合同签署后,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施工图纸规范进行施工,在保修期内接到鸿栋公司的维修通知后拖***,因此导致鸿栋公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T1和T4共计产生了第三方维修费用601,030.26元。鸿栋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上海五里桥商办T2楼裙房及T2塔楼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随后B公司与第三人***也签署了《上海五里桥商办T2楼裙房及T2塔楼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合同签署后,***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施工图纸规范进行施工,在保修期内接到鸿栋公司的维修通知后拖***,因此导致鸿栋公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T2产生第三方维修费用558,272.50元。鸿栋公司与广成公司签署了《上海五里桥商办T3楼裙房及T3塔楼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合同签署后,广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施工图纸规范进行施工,在保修期内接到鸿栋公司的维修通知后拖***,因此导致鸿栋公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T3产生第三方维修费用399,616.46元。鸿栋公司在委托第三方维修过程中,产生了租赁第三方公司吊篮器具的费用,共计376,400元。同时,因A公司、B公司、广成公司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施工图纸规范进行施工,以及在保修期内接到通知后未履行及时维修义务,导致鸿栋公司被业主方罚款500,000元。本院查明该案事实部分如下:审理中,鸿栋公司提交广成公司诉鸿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沪0101民初18400号]庭审笔录,其中广成公司陈述:“鸿栋公司曾经表示同意另外支付费用让我们维修,但是没有谈妥。我们仅是劳务分包,施工方还是鸿栋公司,施工的责任还是在鸿栋公司,我们是按照鸿栋公司的指示施工。我们施工过程中确实有未按照图纸施工的情况,但是按照鸿栋公司的要求,我们有与鸿栋公司现场负责人沟通的记录。”审理中,鸿栋公司确认涉案的T1、T2、T3、T4由A公司、B公司、广成公司施工完毕后,又进行了其他装饰装修。鸿栋公司主张涉案的T1、T2、T3、T4工程已维修完毕,并交付业主使用,故鸿栋公司不再对漏水原因申请鉴定。本院经审理该案认为:鸿栋公司与A公司、B公司、广成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B公司、广成公司提供劳务,现场施工需听***公司安排。现涉案各工程***公司及业主方共同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鸿栋公司却主张A公司、B公司、广成公司在施工中未按图纸施工,而鸿栋公司于验收合格后才发现,不合常理。而鸿栋公司自认在涉案的T1、T2、T3、T4工程竣工后还进行过其他装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鸿栋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工程漏水系A公司、B公司、广成公司施工不当,而非其他因素造成。现鸿栋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情况,故应承担不利后果,故鸿栋公司提供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漏水原因与A公司、B公司、广成公司施工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足以证明A公司、B公司、广成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对鸿栋公司的诉讼请求均难以支持。2022年10月26日,本院就该案作出判决,驳回鸿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鸿栋公司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予以确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3年5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2023)沪02民终1417号民事判决,驳回鸿栋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8月,广成公司就本案协议项下工程款争议诉至本院[案号:(2021)沪0101民初18400号],要求鸿栋公司支付工程款248,703.25元、质保金110,481.75元,以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在该案中查明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及已付款等事实,于2022年10月31日判决鸿栋公司支付广成公司工程款248,70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广成公司、鸿栋公司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本院在该案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阐明:根据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广成公司接到鸿栋公司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派员维修,如拖***,保修期加倍延长,同时广成公司支***公司另请他人的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鸿栋公司就上述条款的争议内容在本院另行提起诉讼并在审理过程中,就保修期是否延长、是否需从保修金中扣除维修费用等均需待另案审理确认,故广成公司要求支付保修金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广成公司可在关联案件中提起反诉或另行诉讼解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广成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协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同通知书、生效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鸿栋公司、广成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系双方达成的真实意思一致,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广成公司按约施工完毕,案涉整体工程亦已通过竣工验收。就工程款、质量保修相关争议,鸿栋公司、广成公司已发生两案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终结。(2021)沪0101民初3797号案处理了质量保修责任争议,鸿栋公司主张的广成公司未按约履行协议义务并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事实不能成立,鸿栋公司要求广成公司延长质保期并赔偿维修费等项目的诉请未获支持。(2021)沪0101民初18400号案处理了工程款争议,鸿栋公司应支付广成公司相应工程款,本院亦阐明质保金不在该案中处理的理由。本案中,鸿栋公司就广成公司主张的质保金数额无异议,案涉工程两年质保期已届满,双方质量保修责任争议亦经前案处理,鸿栋公司现提出的相同抗辩不能成立,应按约付清。广成公司另要求鸿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此属法定孳息,该诉请本院亦予支持。广成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广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质保金110,481.75元; 二、被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广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质保金110,481.7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9.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54.82元,由被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