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汐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193号 原告:上海汐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明城路1088弄7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振堰路777号2幢、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汐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汐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汐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