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193号
原告:上海汐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明城路1088弄7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振堰路777号2幢、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汐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汐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汐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