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3027号
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706弄1号401-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振堰路777号2幢、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经查,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粟 媛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