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鸿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3027号 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706弄1号401-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振堰路777号2幢、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经查,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立建机(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粟 媛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