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汉中汉源兴康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2财保69号 申请人:汉中汉源兴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大坝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WUAWO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振堰路777号2幢、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5988579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汉中汉源兴康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202252.35元。申请人汉中汉源兴康劳务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02252.3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汉源兴康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交了与被申请人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信息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中山南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202252.35元(账号:1001********联行号:102290029355),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中汉源兴康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