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719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15弄24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321号中央大厦9楼、11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原因,需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