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640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15弄24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骏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三盛国际广场写字楼3-1120。
原告***与被告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骏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将诉请金额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