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640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15弄24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骏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三盛国际广场写字楼3-1120。 原告***与被告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骏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将诉请金额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