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640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15弄24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骏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三盛国际广场写字楼3-1120。
原告***与被告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骏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故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