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640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15弄24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骏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三盛国际广场写字楼3-1120。 原告***与被告上海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骏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故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