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166号
原告: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39554823XB。
法定代表人:侯可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丽,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999,1009号2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57894731。
法定代表人:汤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标,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莉,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计1684元,由原告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绪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臧 欣